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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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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实现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申请、审查、核定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省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审核要求,科学规范排污权确权,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排污权,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权确权情况。

第六条  排污权确权实行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核定机制。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确权管理制度、确权标准和实施方案等,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核定,统筹推进全省排污权确权工作;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确权工作,并对排污权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权确权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排污权初审、审核和核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022年5月28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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